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
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劉邦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