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