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丁○○
己○○
戊○○
訴訟
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右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第六九三地號,地目建,面積零點零一一九八七公
頃及同地段第六九五地號,地目建,面積零點零三零九一零公頃土地合併分割為:如
附圖所示六九三─A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五五二九公頃及如附圖所示六九五─甲部分面
積零點零零一六二零公頃分歸被告丙○○取得;如附圖所示六九三─B部分面積零點
零零三五四零公頃及如附圖所示六九五─乙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三六零八公頃分歸原告
乙○○取得;如附圖所示六九三─C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二零二四公頃及如附圖所示六
九五─丙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五一二七公頃分歸被告丁○○取得;如附圖所示六九三─
D部分面積零點零零零八一八公頃及如附圖所示六九五─丁部分面積零點零零六三三
零公頃分歸被告己○○取得;如附圖所示六九三─E部分面積零點零零零零七六公頃
及如附圖所示六九五─戊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七零七五公頃分歸被告戊○○取得;如附
圖所示六九五─己部分面積零點零零七一五零公頃分歸被告庚○○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六分之一,被告丁○○負擔六分之一,被告己○○負擔六
分之一,被告戊○○負擔六分之一,被告庚○○負擔六分之一,原告負擔六分之一。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准就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鎮○○段第六九三地號,地目建,面
積零點零一一九八七公頃及同地段第六九五地號,地目建,面積零點零三零九
一零公頃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所示。
二、陳述:
㈠、坐落南投縣南投縣○○鎮○○段第六九三地號,地目建,面積0.0一一九
八七公頃及同地段第六九五地號,地目建,面積0.0三0九一0公頃土地
為兩造共有,
應有部分各為六分之一。
本件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有
不能分割之情事,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約定,依
前揭法律之規定,各共有
人自得隨時請求分割。因原告屢次請求
協議分割,均不得要領,未能達成協
議,
爰依
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等規
定,請求
裁判分割。
㈡、為使系爭二筆土地得以充分利用,爰請求合併
原物分割,其分割方案如附圖
所示。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地籍圖謄本一件件為證,並請求
勘驗現場。
乙、被告方面: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其日到場,為據其前次到庭陳
稱一、聲明:均同意共有
土地分割。
二、陳述:
㈠、被告丁○○、庚○○:贊同依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分割。
㈡、被告丙○○:不同意依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應將所有土地依應有部分精準
予以分割。
丙、本院
依職權及
聲請履勘現場並會同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人員為現場測量,並作
成複丈成果圖附卷。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南投縣南投縣○○鎮○○段第六九三地號,地目建,面積0.0
一一九八七公頃及同地段第六九五地號,地目建,面積0.0三0九一0公頃土
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為六分之一。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
割之情事,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約定,依前揭法律之規定,各共有人自得隨時
請求分割。因原告屢次請求協議分割,均不得要領,未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
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等規定,請求
裁判分割。
被告等人則於前次到庭陳稱:贊成分割;
惟被告丙○○則稱:不贊同依原告所提
出之方案分割。
三、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南投縣南投縣○○鎮○○段第六九三地號,地目建,面積
0.0一一九八七公頃及同地段第六九五地號,地目建,面積0.0三0九一0
公頃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為六分之一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簿
謄本二件附卷為證,足認為真實。又系爭土地編定為建地,依其使用目的無不能
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等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認為
真實。經核原告主張與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相符,是原告請求分割共
有物,應予准許。
四、次查系爭土地上並無建物,現有龍眼樹三棵及少數麻竹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復經本院現場履勘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
可稽;本件經原告提出如附圖之分割方
案,認為將系爭二筆土地予以合併分割,以求分割後兩造所分得土地之利用價值
較高,若二筆土地分別分割,各共有人分得土地零星且面積較少,其利用價值相
對減少。又本件關於系爭二筆土地合併分割之方式,為兩造所同意,至於其分割
方法,依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如附圖所示),則兩造所分得之土地集中且可
整筆利用,爰斟酌兩造之意見及本件土地利用之情形,定其分割方法為:如附圖
所示六九三─A部分面積0.00五五二九公頃及如附圖所示六九五─甲部分面
積0.00一六二0公頃分歸被告丙○○取得;如附圖所示六九三─B部分面積
0.00三五四0公頃及如附圖所示六九五─乙部分面積0.00三六0八公頃
分歸原告乙○○取得;如附圖所示六九三─C部分面積0.00二0二四公頃及
如附圖所示六九五─丙部分面積0.00五一二七公頃分歸被告丁○○取得;如
附圖所示六九三─D部分面積0.000八一八公頃及如附圖所示六九五─丁部
分面積0.00六三三0公頃分歸被告己○○取得;如附圖所示六九三─E部分
面積0.0000七六公頃及如附圖所示六九五─戊部分面積0.00七0七五
公頃分歸被告戊○○取得;如附圖所示六九五─己部分面積0.00七一五0公
頃分歸被告庚○○取得。
五、
按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案,係屬法院依職權所定,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係供
法院於決定分割方案之參考,是本件原告之請求雖有理由,但被告就本件分割方
案所提出之
防禦方法,亦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爰就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酌定
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之。
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B 法院
書記官 陳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