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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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