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沈世文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
支付命令經提出
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