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   原   告 南投縣中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汝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