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石世貴即順益砂石行
送達代收人 鄭
被 告 連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素梅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
支付命令經提出
異議者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連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
可
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
~B法院
書記官 徐月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