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
件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