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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 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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