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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巳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時起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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