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飛樂 住台北市○○○路○段○○○號地下一樓
訴訟代理人 劉國珍 住
被 告 乙○○ 住
被 告 丙○○ 住
被 告 甲○○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
支付命令經提出
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
乙○○等三人巳於法定期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
定送達時起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巳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
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徐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