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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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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庚○○         戊○○         明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丁○○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 ,然原告甲○○、乙○○、丙○○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訴訟,尚不能依前開規定免納裁判費, 只能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其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 圍僅以請求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為限,是原告甲○○、乙○○、丙○○起訴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慰撫金各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共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壹元 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甲○○、乙○○、丙○○三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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