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
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庚○○
戊○○
明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丁○○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無庸繳納
裁判費
,然原告甲○○、乙○○、丙○○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訴訟,尚不能依前開規定免納裁判費,
只能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
惟其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
圍僅以請求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為限,是原告甲○○、乙○○、丙○○起訴請
求被告
連帶給付慰撫金各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共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壹元
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壹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甲○○、乙○○、丙○○三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