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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俊雄               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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