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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亨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八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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