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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辛○○           庚○○          丁○○          壬○○          戊○○   被   告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救字第十五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 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百零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救字第十五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是否准許 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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