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喬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辛○○
庚○○
丁○○
壬○○
戊○○
被 告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救字第十五號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
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百零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救字第十五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是否准許
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B 法 官 謝耀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