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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雲助   送達代收人 李俊傑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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