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飛樂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鄧來順 住高雄市苓雅區青年
被 告 乙○○ 住
甲○○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
支付命令經提出
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
聲請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
乙○○、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復已於同年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
可
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謝耀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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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