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丙○○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
本件清償期屆至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憑證資
料。(本件
債務人提出繳款存根、陳述已還款並達成和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