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乙○○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被
繼承人鄒慶忠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鄒慶忠戶籍地法院
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
限
定繼承,並將結果陳報本院。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
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