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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丙○○、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潘三喜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補繳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請向被繼承人    潘三喜戶籍地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後將結    果陳報本院。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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