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乙○○
1號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甲○○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甲○○之
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如已死亡請補繳
其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並向被繼承人甲○○戶籍地法院
民事庭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
限定繼承後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㈡請具狀更正相對人(
不動產所有權人)。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
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