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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1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甲○○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如已死亡請補繳    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並向被繼承人甲○○戶籍地法院民事庭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限定繼承後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㈡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不動產所有權人)。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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