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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
對
相對人
乙○○、丙○○聲請
拍賣
抵押物
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
本件
抵押權
設定之
債權
關係,並補繳
債權憑證
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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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