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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 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 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10 月25日,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佐,現清償期未至,聲請人聲 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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