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
聲請人富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
相對人甲○○間聲請
拍賣抵
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惟如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
上開條文
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
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10
月25日,此有土地登記謄本
可佐,現清償期未至,聲請人聲
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