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織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南投縣政府於民國86年3月24日核准
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4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經該財團法人第3屆第8次
董監事會議決議,將原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第3屆第8
次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財團法人社寮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社寮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同意,則其
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