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
福利基金會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擬將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第7條所規定之董事任期,
由3年變更為2年,提出第6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
記錄、捐助章
程對照表、修正前後章程各件,請求為必要之處分
云云。
三、
惟按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之聲請權人為捐助人、董事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至於財團法人本身並無
聲請權,
經查,本件
聲請狀當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南投
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卷末具狀人欄處並蓋「財
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之印信,可知本
件之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郭全源社會福利基金會,
揆諸首揭規定,自屬
於法不合,不應淮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