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乙○○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本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
內載金額新台幣490,281元整,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
影本尚難
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
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
迄未提出,
難認已釋
明其為本票執票人,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
文。
四、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