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非訟事件法第5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
所載付款地為台北市○○區○○路二
段207號,有卷附本票影本
可稽,依
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由
臺灣林士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請求,
顯
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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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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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日 │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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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11月3日 │491,531元 │未載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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