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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 之本票,內載金額新台幣300,000元整,未載到期日,視為 見票即付,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本票所載發票人為林朝周,經本院民國96年7月31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甲○○○○○○之戶籍謄 本 (含記事欄),該項裁定己於民國96年8月6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致本院無 從審查相對人與發票人是否同一,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 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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