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甲○○○○○○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簽發
之本票,內載金額新台幣300,000元整,未載到
期日,視為
見票即付,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本票
所載發票人為林朝周,經本院民國96年7月31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甲○○○○○○之
戶籍謄
本 (含記事欄),該項裁定己於民國96年8月6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致本院無
從審查相對人與發票人是否同一,顯
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
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