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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46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3年12月28日 │3,850,000元 │未載 │93年12月29日 │TS253090 │ │ ├──┼───────┼─────────┼───────┼───────┼───────┼───┤ │002 │93年12月30日 │3,000,000元 │未載 │93年12月31日 │TS2530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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