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
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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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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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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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8月7日 │700,000元 │95年10月5日 │95年10月5日 │WG00000000 │ │
├──┼───────┼─────────┼───────┼───────┼───────┼───┤
│002 │95年11月1日 │350,000元 │96年1月30日 │96年1月30日 │WG100911 │ │
├──┼───────┼─────────┼───────┼───────┼───────┼───┤
│003 │96年6月14日 │1,000,000元 │96年7月15日 │96年7月15日 │WG100912 │ │
├──┼───────┼─────────┼───────┼───────┼───────┼───┤
│004 │96年7月1日 │750,000元 │96年8月1日 │96年8月1日 │CH6588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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