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張國珍即台一種苗場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甲○○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台一種苗場之營利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
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如聲請人與
聲請狀所載不符併具狀更正之
。
㈡查
本件聲請狀具狀人欄未見聲請人台一種苗場簽章,請具
狀
予以補正。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
正本,影本
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