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
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甲○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發票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
無效。
三、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