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茂雲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順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璋
訴訟代理人 郭一昌
林裕雄
被 告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祿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本件訴訟之
訴訟標的為確認被告順達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順達公司)對被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間
電力公司)關於名間水力電廠新建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之
工程款債權存在,而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給付票款
事件中順達公司
反訴請求名間電力公司給付系爭工程之工程
款一千二百二十八萬六千七百元部分(下稱系爭事件),該
給付之訴之訴訟標的即包含本件
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故本
件訴訟係以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事件反訴之
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於系爭事件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二百
二十三頁)。
二、
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卷附系爭事件民事判決確定證
明書影本
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