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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雲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順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璋 訴訟代理人 郭一昌       林裕雄 被   告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祿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為確認被告順達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順達公司)對被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名間 電力公司)關於名間水力電廠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 工程款債權存在,而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給付票款 事件中順達公司反訴請求名間電力公司給付系爭工程之工程 款一千二百二十八萬六千七百元部分(下稱系爭事件),該 給付之訴之訴訟標的即包含本件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故本 件訴訟係以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事件反訴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於系爭事件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一第二百 二十三頁)。 二、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卷附系爭事件民事判決確定證 明書影本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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