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世祿
被
上 訴人 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雲
上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
二十五日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九
十九萬九千七百二十五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一萬六千三百五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洪儀芳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