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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子○○ 即 聲請 人       6號. 代 理 人 白裕棋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代 理 人 黃成義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辰○○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庚○○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其於民 國98年3月31日自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務人子 ○○之債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8條第3 項於98年6月28日公告於台灣新生報。另原債權人美商花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由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營業。分別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均影本)在卷可稽,其聲請繼 受本件清算程序,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消 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依據債務人所 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並已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 )396萬元及36萬元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 考後復經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於98年11月25日經本院98年度司執賢字第14481號強制執 行事件拍定,並定期於99年1月20日分配,且未據當事人提 出異議而確定,有分配表在卷供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核屬,依前開分配表所示,債務人之財產尚不足清償別除 權人可知,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顯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 財團債務,並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於99年2月5日前表示意見 ,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 示意見稱:債務人如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無 償取得之財產亦應列入清算財團及債務人應不免責等語。 查:債務人之配偶目前名下亦無財產,且無發生遺產繼承之 情事,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債務人確無其他可供列入清算財團 之財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至債務人得否免責,則本 件程序所得審酌,附此敘明裁定如主文。 附表: ~T40X0L2; ┌─────────────────────────────────────────────────┐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財產所有人: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南投縣│名間鄉 │田寮 │ │478 │建│379.02 │25分之1 │ │ │ ├───┼────┴───┴───┴──────┴─┴─────┴──────┴────────┤ │ │備考 │子○○、清算登記 │ ├─┼───┼────┬───┬───┬──────┬─┬─────┬──────┬────────┤ │2 │南投縣│名間鄉 │田寮 │ │484 │建│72.01 │全部 │ │ │ ├───┼────┴───┴───┴──────┴─┴─────┴──────┴────────┤ │ │備考 │子○○、清算登記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9 │南投縣名間鄉田│住宅、│一層 : 49.14 │陽台:5.47│ 全部 │ │ │ │ │寮段484地號 │車庫、│二層 : 54.40 │平方公尺 │ │ │ │ │ │--------------│3層鋼 │三層 : 49.14 │ │ │ │ │ │ │南投縣名間鄉彰│筋混凝│屋頂突出物: 9.72 │ │ │ │ │ │ │南路562之5巷6 │土造 │合 計:162.4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子○○、清算登記 │ ├─┼──┼───────┬───┬───────────┬─────┬────┬─────────┤ │2 │59-2│南投縣名間鄉田│廚房、│四層:44.28 │涼棚:13.2│ 全部 │ │ │ │ │寮段484地號 │住宅、│一層: 7.20 │8平方公尺 │ │ │ │ │ │--------------│RC造、│合計:51.48 │ │ │ │ │ │ │南投縣名間鄉彰│鐵架加│ │ │ │ │ │ │ │南路562之5巷6 │強磚造│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子○○、未辦建物登記 │ └─┴──┴────────────────────────────────────────────┘ ~T64X4L25;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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