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子○○
即
聲請 人 6號.
代 理 人 白裕棋
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代 理 人 黃成義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辰○○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庚○○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稱:其於民
國98年3月31日自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務人子
○○之債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8條第3
項於98年6月28日公告於台灣新生報。另原債權人美商花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由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營業。分別據其提出
債權讓與證
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及公司
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均影本)在卷
可稽,其聲請繼
受本件清算程序,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合先敘明。
二、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消
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依據債務人所
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所載,其財產僅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
動產,並已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
抵押權新台幣(下同
)396萬元及36萬元予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
可
考,
嗣後復經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
強制執行
,於98年11月25日經本院98年度司執賢字第14481號強制執
行事件拍定,並定期於99年1月20日分配,且未據
當事人提
出
異議而確定,有分配表在卷供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
查
核屬實,依前開分配表所示,債務人之財產尚不足清償別除
權人可知,本件債務人之
上開財產顯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
財團債務,並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於99年2月5日前表示意見
,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
示意見稱:債務人如有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或
繼承、
無
償取得之財產亦應列入清算財團及債務人應不免責等語。
惟
查:債務人之配偶目前名下亦無財產,且無發生遺產繼承之
情事,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以,債務人確無其他可供列入清算財團
之財產,經
核與首開規定相符,至債務人得否免責,則
非本
件程序所得審酌,
附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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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財產所有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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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
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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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投縣│名間鄉 │田寮 │ │478 │建│379.02 │25分之1 │ │
│ ├───┼────┴───┴───┴──────┴─┴─────┴──────┴────────┤
│ │備考 │子○○、清算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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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投縣│名間鄉 │田寮 │ │484 │建│72.01 │全部 │ │
│ ├───┼────┴───┴───┴──────┴─┴─────┴──────┴────────┤
│ │備考 │子○○、清算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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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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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9 │南投縣名間鄉田│住宅、│一層 : 49.14 │陽台:5.47│ 全部 │ │
│ │ │寮段484地號 │車庫、│二層 : 54.40 │平方公尺 │ │ │
│ │ │--------------│3層鋼 │三層 : 49.14 │ │ │ │
│ │ │南投縣名間鄉彰│筋混凝│屋頂突出物: 9.72 │ │ │ │
│ │ │南路562之5巷6 │土造 │合 計:162.4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子○○、清算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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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9-2│南投縣名間鄉田│廚房、│四層:44.28 │涼棚:13.2│ 全部 │ │
│ │ │寮段484地號 │住宅、│一層: 7.20 │8平方公尺 │ │ │
│ │ │--------------│RC造、│合計:51.48 │ │ │ │
│ │ │南投縣名間鄉彰│鐵架加│ │ │ │ │
│ │ │南路562之5巷6 │強磚造│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子○○、未辦建物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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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