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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國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足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一四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佰壹 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捌 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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