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國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足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一四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陸佰壹
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捌
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