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徐寶進
訴訟
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 隆律師
被 告 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據
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一O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九十九年度建字第四四號
損害賠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186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建
霧社溪橋及萬大電廠區至壓力鋼管過河段道路工程」成立
承
攬契約後,另與原告成立承攬,將
上開工程轉包與原告施作
,並就因施作上開工程而應繳付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
履
約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28萬元,約定由
兩造各墊付一半
即164萬元,經原告將164萬元交付被告以辦理履約保證金之
繳交,
嗣今上開工程已完工驗收,且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已將履約保證金328萬元全數支付被告,被告應將其中164萬
元返還原告,原告
爰依委任關係及
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請
求被告給付164萬元;被告則
抗辯原告就上開承攬工程之施
作,有
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使被告受有480萬元之損害,被
告依債務不履行之
法律關係,得請求原告賠償損害,並在本
件對原告主張抵銷等語。查被告已就上開抗辯,另於民國99
年4月14日對原告訴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99年度建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尚未判
決確定,經本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建字第44號
損害賠償事件全卷核閱
無訛。是本件民事訴訟就被告抵銷主
張之
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4號損害賠償
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金額為據,
乃裁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三、茲據原告以上開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被告敗訴確定為由,
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
續行訴訟。經本院調
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建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全卷
核閱屬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