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寶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不服民國
105 年9 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