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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寶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不服民國 105 年9 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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