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順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再發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0年7 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於財產權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於
非財產權部分則為3,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5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