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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再發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100年7 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於財產權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5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於財產權部分則為3,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5元。 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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