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俊宏
訴訟
代理人 鍾錫資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691,018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