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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0 年度投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聖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691,01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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