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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0 年度投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鍏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桂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皓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正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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