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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0 年度投簡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元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復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勤兵工整備發展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09,17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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