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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1 年度投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楊蘭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凡立閥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84,54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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