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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1 年度投簡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美玲即震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卞英傑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儀泉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世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樺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少惠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光發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 明於靜電膜上印刷白色花紋之流程(即白色花紋係印製於靜電膜 與離型紙貼合面或另一面?如係貼合面,是否需先將凱強公司送 來整捲已貼合之成品撕開後於靜電膜上印刷白色花紋,再將印有 白色花紋面之靜電膜與離型紙貼合後捲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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