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江美玲即震興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卞英傑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光發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儀泉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世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樺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少惠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光發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
明於靜電膜上印刷白色花紋之流程(即白色花紋係印製於靜電膜
與離型紙貼合面或另一面?如係貼合面,是否需先將凱強公司送
來整捲已貼合之成品撕開後於靜電膜上印刷白色花紋,再將印有
白色花紋面之靜電膜與離型紙貼合後捲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