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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1 年度投簡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簡清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霖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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