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簡清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霖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
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