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1 年度投簡字第 3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投簡字第331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訴訟代理人 吳淑霞 被   告 元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黃珍縈即黃雅 如對被告之薪資等債權存在,嗣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67 元,核其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黃珍縈即黃雅如積欠原告91,720元及自民 國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乃 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黃珍縈即黃雅如對被告每月應領之薪資 報酬等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101年8月27日投院平10 1司執仁字第18893號執行命令,將訴外人黃珍縈即黃雅如服 務於被告每月應領薪津(包括薪津、獎金及其他特別給付等 在內)之1/3自執行命令送達日起在本金91,720元及自95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執行費742元、 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範圍內予以扣押,禁止債務人黃珍縈 即黃雅如收取,被告亦不得向債務人黃珍縈即黃雅如清償, 並應依扣押命令將該薪資債權移轉於原告。被告對上開執行 命令聲明異議,表示黃珍縈已於101年8月31日離職,現已非 被告員工,無從扣押云云,惟黃珍縈即黃雅如雖於101年8月 31日離職,然其於101年9月10日具領之8月份薪資20,000 元 之1/3即6,667元應依上開執行命令移轉予原告,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黃珍縈即黃雅如原係被告公司會計,已於101年8 月31日離職,其8月份薪資20,000元,已於101 年9月10日給 付予黃珍縈即黃雅如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 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 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 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 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 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 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 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本 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執 字第18893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本院所核發載有「債務人 黃珍縈即黃雅如服務於被告每月應領薪津(包括薪津、獎金 及其他特別給付等在內)之1/3 自執行命令送達日起在本金 91,720元及自9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執行費742元、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範圍內予以扣押, 禁止債務人黃珍縈即黃雅如收取,被告亦不得向債務人黃珍 縈即黃雅如清償,並應依扣押命令將該薪資債權移轉於原告 」之移轉命令,業於101年8月30日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附於上開執行卷可稽,則自101年8月30日起, 債務人黃珍縈即黃雅如對被告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其中1/3 在該執行命令所列之債權範圍內已移轉予原告,而喪失債權 主體之地位,其不得受領該部分薪資,被告亦不得對之為清 償,然被告仍於101年9月10日將8月份薪資20,000 元發給債 務人黃珍縈即黃雅如,而未依上開執行命令辦理,則原告依 本院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債務人黃珍縈即黃雅如101年8 月份應領薪資20,000元其中1/3即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