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林深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本豐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69,7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