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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1 年度投簡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林深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本豐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69,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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