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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2 年度埔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祝叡 代 理 人 徐盛國律師 相 對 人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 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戶 籍謄本、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 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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