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埔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祝叡
代 理 人 徐盛國
律師
相 對 人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
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
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參
照)。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
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
戶
籍謄本、南投縣埔里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審核結果,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
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