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劉秀環即鉅業汽車材料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將軍園藝資材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20,450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