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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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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2 年度投簡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連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精豐即鈺豐汽車修配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441,07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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