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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3 年度埔小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129號 原   告 烤友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湘婷 訴訟代理人 鍾有能       吳春燕 被   告 葉義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3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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