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91號
原 告 綠歐蕾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易庭合
被 告 范碧玉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3 年4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